企業在經營的時候如果叫做偷稅
你知道怎么來定義“偷稅”嗎?
可能在大多數的人的認知里面,只要少繳了稅款就是偷稅。對于外行人來說,簡單這樣理解無傷大雅,但對于財稅圈子的我們來說,就不能這么輕描淡寫的去理解:什么是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這就是偷稅。
我們可以看出,若定性為偷稅,必須滿足“方法+結果”。不繳少繳稅款是結果,但同時也要使用了一定“方法”。
那么這些“方法”有哪些呢?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很多稅務人員會把“虛假納稅申報”等同于“申報不實”。一旦看到一個企業申報表的稅款數字不對,就全部按照“申報不實=虛假納稅申報”來進行判斷。殊不知妥妥地將絕大多數被查的企業都裝進偷稅的籠子里。
征管法釋義是這樣解釋的,所謂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的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納稅資料的行為。
這里提到的“制造虛假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其實已經充分表明了,不是說申報數字不對,就可以認定為虛假納稅申報。還必須在一些行為來表明其“主觀故意”的。
所以,在實際情況中,如果沒有企業弄虛作假的證據,對于申報不實的情況,不定性為偷稅是比較恰當的。畢竟,稅收政策紛繁復雜,且不說企業,就是專門從事稽查的稅務干部也不敢說自己能把申報表填寫得百分百正確,企業政策理解不到位是很常見的情況。“法律不強人所難”,我認為唯有以慎審的態度對待偷稅的認定,才能正確貫徹立法本意。
以上就是所謂的“偷稅”的解釋,為了公司的未來,為了自己的人生應做到“不偷稅、不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