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2條政策規定,每個報銷人員和財會都必須知道!
1、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2、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此規定一出,小伙伴們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經常報銷的人員:
1.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于報銷時,千萬記得向商家提供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自行掃碼開具電子發票時,除了填寫抬頭、手機號,還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3.超市購物發票嚴格按照實際采購內容開具,不再選開辦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4.7月1日起,報銷打發票必須要有納稅人識別號才能報銷;
5.記住或隨身攜帶公司納稅人識別號,用于開具發票。
財會人員:
1.購買方為企業的,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7月1日后,嚴格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開具發票,原則上不可以開具辦公用品發票;
3.升級調整公司開票系統,使開票項與實際銷售貨品一致;
4.嚴格審查員工的報銷發票,7月1日起,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不能報銷,原則上辦公用品發票不能報銷;
5.將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告知給公司所有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