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調整后,你的發票開對了嗎?
稅率調整,發票怎么開?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的規定,從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增值稅稅率調整之后,應如何準確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呢?簡單來說,就是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適用稅率應依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確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特別應注意的是:納稅人要及時將稅控設備聯網,完成對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的升級,否則將無法開出增值稅發票。
以六種常見結算方式舉例說明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如在4月30日前發出貨物,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5月1日后發出貨物,則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提供應稅服務(如交通運輸服務、基礎電信服務等),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采用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預收款,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預收款,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舉例
A企業為服裝制造業一般納稅人,與B服裝公司簽訂了服裝銷售合同,約定今年的銷售衣物合同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執行。4月2日收取款項100萬元,6月2日收取款項120萬元。因此,A企業4月2日收取的100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應按照17%稅率開具發票,A企業6月2日收取的120萬元,應按照16%稅率開具發票。
舉例
C企業為電信行業一般納稅人,對消費者使用的基礎電信服務,其在4月份提供的基礎電信服務,應按照11%稅率開具發票,其在5月份提供的基礎電信服務,應按照10%稅率開具發票。
舉例
特殊一點的,國家就電力行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制定了《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D企業為電力企業,向居民個人發售的電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D企業就居民個人在3月份使用的電力,4月份進行抄表并開具電費繳納憑證,應按照17%開具發票;就居民個人在4月份使用的電力,5月份進行抄表并開具電費繳納憑證,應按照16%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