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發票的稅率欄沒有稅率?
問:我公司上月收到的增值稅發票中,有一張稅率欄里面是一個‘*’,另外一張卻是‘***’。請問這是不是假發票?我公司能否接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增值稅發票:“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免稅、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差額征稅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新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免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免稅”,“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37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等文件雖然明確了電子發票效力、使用與開具等一系列問題,但對于稅率與稅額欄的填寫內容等卻未給予明確。昆明注冊公司的小編有了解一些地方也就根據發票管理規范的原則自行予以明確,其中有一些地方明確規定,對于電子發票一律在稅率欄和稅額欄中填寫“*”。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差額征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稅盤開具或代開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稅率”欄打出的是“***”,但是“稅額”欄有數字。銷售免稅貨物或服務使用金稅盤開具發票,“稅率”欄打出的是“***”,同時“稅額”欄打出的也是“***”,且部分地區開具的電子發票也存在稅率欄和稅額欄中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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