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清算
- 產品概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公司所得稅清算處理的具體內容:公司的全部資產(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的所得;所得稅;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確定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通常企業終止生產經營的開始清算之日一般為以下日期之一---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第一個納稅年度中結算清繳所得稅:第一個納稅年度是指為1月1日到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在第一個納稅年度,企業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二個納稅年度完成備案工作:第二個納稅年度是指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注銷稅務登記之日,在第二個納稅年度,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計劃書;欠稅報告表。
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包括如下內容: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資產盤點表;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具備下列情形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著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至此,清算完成。
企業清算期間不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因此不得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一律適用基本稅率25%。
業清算期間的資產處置損失,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9]88號)規定執行,除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外,其他資產處置損失均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扣除。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將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